(一)凡学院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均属考勤范围,按规定执行本考勤制度。
(二)人事处为学院考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院考勤工作的实施、监督、检查和汇总工作。
日常考勤工作由各处室、分院负责实施,指定专人抓好考勤,做好记录,并于次月五日前将考勤情况和结果上报学院人事处。
(三)请假手续及准假权限
教职工因事、因病需要请假必须履行相应的请假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1.病假
教职工请病假,一天以内的,由本处室、分院负责人批准。本人填写请假条,处室、分院负责人签字,交考勤员记载登记。两天以上至一周以内的,需经学院诊所或区以上医院开具诊断书,由处室、分院负责人批准并签字,交考勤员备案登记,方可休息。教职工在病假期满后,仍不能按时返校工作,必须办理续假手续,补交病休诊断书。
教职工病假一周以上或长期病休,必须经市级以上医院开具诊断书,由处室、分院负责人签署意见,交人事处备案,方可休息。
教职工病休期间按学院职务等级工资制分配方案和奖惩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教职工病休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从请病假起一年内累计半年以上的有诊断书的长期病休人员,执行病假期间工资,工龄满十年和十年以上的按80%计发;工龄不满十年的按70%计发工资。
2.事假
教职工因事所需,可请事假,事假必须由本人亲自办理请假手续。个人填写事假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遇到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的,必须事后补办相关手续。
教职工事假一周以内的由所在处室、分院负责人批准,一周以上至一个月以内的经所在处室、分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主管院领导批准。教职工请事假一个月以上经所在处室、分院领导和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院长批准。
处室、分院负责人请事假二天以内的由主管院领导批准,三天以上的经主管院领导签署意见,报院长批准。
副院级领导请事假需报院长批准。
院长、院党委书记可以互相批准五天以内事假,超过五天报主管部门批准。
教职工请事假,按学院职务等级工资制分配方案和奖惩制度中有关规定执行。
3.其他假
教职工本人结婚,给予l-3天婚假,晚婚(男25、女23周岁)婚假15天。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给予1-3天丧假。
请婚丧假者可适当给予路程假。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车船费等自理。
女职工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15天),难产增加15天。实行晚育的女职工,产假增加30天,同时给予男职工护理假7天。
女职工节育、绝育等假期均按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执行。
教职工工作满一年后,按国家规定可享受探亲假。探亲假时间原则上应放在寒、暑假内进行。探亲假期为:
(1)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三十天;: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二十天。
教职工探亲,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处室、分院负责人签署意见,报人事处备案并审批方可按国家有关规定报销往返车船费。
教职工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探亲假等需休假时,必须办理请假手续,各处室、分院考勤员登记后方可按有关规定执行休假。
4.旷勤
教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勤处理。
(l)教职工未经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被批准而不到岗者以及擅自离岗者。
(2)请假日期已满或借调期己到而不续假或续假未批者。
(3)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未按期到调整后的工作岗位报到上班者。
(4)经查明,请假理由不真实者。
(5)教职工因违法乱纪,受公安部门拘捕、收容、审查期间,按旷勤处理。
(6)教职工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到校工作,按旷勤处理。